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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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飞入官司“雷区”
  驾驶飞机在蓝天翱翔了20余年的李建国在民航系统算得上是一个比较稀缺的人才,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最近向单位提出辞职,却遭到所在单位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高达804万余元的巨额索赔。今年7月6日,四川省双流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建国与国航西分公司双双对簿公堂。据了解,此案是西南地区首例因民航飞行员辞职而引发的巨额索赔案。
  
  飞行员辞职遭公司拒绝
  李建国今年39岁,早年曾在空军某部服役,担任空军飞行员。1995年,29岁的他退役后转业到了西南航空公司工作。航空公司在对李建国进行了为期1年的转机、英语等方面的强化培训后,测试合格,公司同意他担任民航班机的飞行副驾驶。1996年11月8日,李建国与西南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他开始正式从事飞行工作。
  2003年8月,西南航空公司整体并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组建成立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西南分公司”)。
  2004年,随着国内民营航空公司的横空出世,民航系统犹如一池春水掀起了波澜,一些民航员工面对民营航空公司伸来的高薪橄榄枝开始动心了。这时,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开始在成都筹备,面向全球高薪招聘飞行员。李建国知道消息后,面对高薪诱惑,心里很不平静。
  2004年10月,身为机长的李建国决定向自己所在的航空公司提出辞职。10月14日这天,他来到公司办公楼,把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交到了公司人事部门,要求解除自己与国航西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
  李建国的辞职报告着实让公司领导吃了一惊。
  国航西南分公司不同意李建国辞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辛辛苦苦培养出一个优秀飞行员非常不容易。如今,李建国已经从一名普通的副驾驶成长为一名优秀飞行员,西南分公司认为“他是翅膀硬了就想飞”,公司自然不会放他走。
  然而,让航空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之后不久,李建国竟停止了正常的飞行工作。
  
  航空公司:赔偿800万就同意你辞职
  2004年11月中旬,李建国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离开了国航西南分公司。然而,让国航西南分公司更加出乎意料的是,就在李建国离开公司的同时,西南分公司又有3名飞行员也提出了辞职的要求。
  随后,李建国又先后几次找到公司,要求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国航西南分公司见已经没有挽留的余地,于是提出只有在李建国按照原合同给付了相关赔偿金后,公司才能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李建国对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无法接受,2004年12月2日,他来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其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
  面对李建国的仲裁请求,深感意外的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请求仲裁委裁定违约方李建国支付国航西南分公司赔偿金4136900元、违约金3385156.67元、培训费478300元、赔偿服装费17725.5元以及住房补偿费30142.4元共5项合计费用804万余元。
  2005年2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同意国航西南分公司与李建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国航西南分公司为李建国办理辞职相关手续、补发飞行小时费;李建国支付国航西南分公司违约金338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劳动仲裁结果,李建国和国航西南分公司都不服。
  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后,3月11日,李建国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其西南分公司告上双流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确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并返还被克扣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和一次性住房补贴11万元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其西南分公司对其进行了反诉,要求法院判令违约方李建国支付赔偿金4136900元、违约金3385156.67元、培训费478300元、赔偿服装费17725.5元以及住房补偿费30142.4元共5项合计费用804万余元。
  双流县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将先起诉的李建国列为原告,后起诉的航空公司列为被告,决定对此案进行合并审理。
  
  法庭交锋,飞行员究竟该不该赔偿
  7月6日下午2时许,双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建国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李建国在法庭上诉称,他于2004年10月14日向国航西南分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30日期满后,离开公司不再担任飞行工作,可公司却没有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且,1996年11月,他与国航西南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告知他,他也无从得知劳动合同中设置了高额违约金及赔偿条款,而且国航西南分公司设置的违约金条款限制了飞行员自主择业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应该是无效条款。
  而国航西南分公司则认为,培养一个飞行员单位要花费大量的培训费,一旦飞行员离开,他们将有昂贵的损失。因此,公司在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了如果飞行员要离开单位,必须承担赔偿金、违约金、培训费等相关费用。而在与李建国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同时将《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关于各类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暂行办法》等8项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李建国当时是予以签字认可了的。因此,公司按规定要求作为违约方李建国支付800余万元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在情在理。
  “航空公司此举是借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李建国的代理律师有些不可理解地说,李建国在国航西南分公司工作了近10年,得到的报酬总共才60万元,而他提出辞职时,西南分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却高达800多万元,足足是他近10年工资的10多倍,他至少还要挣100年才能还清,这太不公平。
  对此,国航西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黄中却称,培训一个合格的飞行员需要7年时间,这意味着李建国离开后,西南分公司又将花费7年时间来培养一个飞行员,这隐含着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因此这笔巨额索赔并没有什么不合理,按劳动合同附件的规定,责任机长调离公司要赔偿280万元,每增加一年按标准增加;而违约金则是解除合同前职工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合同未满月数260个月,这并没有什么不对。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飞行员跳槽难上加难
  据有关人士透露,航空公司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普通飞行员,需要投入的培养费用在50万-70万元;而一名成熟的机长,航空公司在其身上的投入更是超过200万元,而培养成一名机长更甚。
  今年年初,民航总局联合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指出: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国内一家国有航空公司的相关人士透露,目前,飞行员是民航业的短缺资源,飞行员其实就是航空公司的财富,飞行员跳槽相当于国有资产流失。面对民营航空公司的挖人,飞行员“转会”,国有航空公司自然也当仁不让,要求对方支付数百万元的高额赔偿金。于是,飞行员跳槽所引发的官司也就频频出现了。
  一家民营航空公司有关人士称,如今,飞行员“转会”已经成了国有航空公司手中的筹码。由于民营航空资金有限,面对如此高额的赔偿费,民营航空也不得不望而却步,只得推迟再推迟起飞时间,那些意欲“转会”的飞行员也不得不因此而赋闲、搁浅。
  据了解,我国空中管制规定,本着安全考虑,对飞行员思想有波动的,一律是不准上天飞行。因此,面对不少企图“转会”的飞行员与国有航空公司的官司纠纷,人们不得不为之担心。就是航空公司用巨额赔偿的方法将欲辞职的飞行员暂留下来,可留下来的飞行员还能正常飞行吗?倘若飞行员不上天飞行,那留下来岂不更是资源浪费?